永春县产品质量检验所(福建省香产品质量检验中心、国家燃香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(福建))

技 术 服 务 ( 检 测 ) 协 议 书




委托单位(或委托人): 评审信息
详细地址: 样品编号:
联系部门/联系人: 邮编: 报告编号:
电话/手机: 电子邮箱: 样品接收:时间:
证明材料: 工商执照 介绍信 身份证 评审人员:时间:
(以上信息请准确填写并核对无误,检验报告签发后将不能更改) 受理人员:时间:



样品名称: 商标: 样品数量:
型号/规格: 生产日期/出厂编号: 等 级:
生产单位: 联系人: 联系电话:
样品状态及附件描述:
无包装  纸盒装  塑料袋装  其他
样品及附件
描述或说明:
样品特性或供样数量:
可供复检  不可供复检

样品加工/制备/贮存的特殊要求:
样品处理意见: 样品处理意见:
全部取回(包括已损坏的样品) 取回未损耗样品 全部报损



检验性质: 委托检测(给出符合标准与否的检测结论) 委托检测(仅给出测试数据不下结论)
其他:
检验依据:
检测项目
分包项目和意见
报告
交付
情况
交付方式:
自取 特快专递(邮资收方自付)
紧急程度 正常 加急(加急费500元)
商定交付日期:
报告份数: 1份 邮寄地址:

费用总计:
[增加报告每份10元;其它付费服务按成本计收附加费。]
其它约定或说明:
我方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本协议所有内容(包括说明部分)。保证所提供的所有相关信息、资料和实物的真实性,并承担相应责任。我方同意检测及其它服务按此协议的条件进行,并支付所需的费用和提供必要的合作。
委托方授权代表签名(加盖公章):           年         月         日
说明:1.检测要求的更改必须在检测实施前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。
          2.除非另有约定,本中心在费用付清后开始检验;遇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,本中心有权推迟执行或取消合同。
          3.对送检的样品中包含的任何已知或具有潜在的危害可能(如:放射性等辐射源、有毒、具有爆炸性等),委托方应在办理委托检测时事先声明,否则,因此所造成的不良后果,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。
          4.检验单位仅对来样负责,检验结果仅反映对来样检验样品的评价,委托方不得超范围使用检验结果,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委托方负责。
          5.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,请于收到报告之日(以邮戳为准)起十五日内向本中心提出。
          6.本中心工作人员对客户检测信息保密。
          7.电话:0595-23865566 传真:0595-23871123 地址:泉州市永春县质监大楼(桃溪大桥东侧) 邮编:3626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