永春县产品质量检验所(福建省香产品质量检验中心、国家燃香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(福建))
技 术 服 务 ( 检 测 ) 协 议 书
委 托 方 信 息 |
委托单位(或委托人): | 评审信息 | ||||
详细地址: | 样品编号: | |||||
联系部门/联系人: | 邮编: | 报告编号: | ||||
电话/手机: | 电子邮箱: | 样品接收:时间: | ||||
证明材料: 工商执照 介绍信 身份证 | 评审人员:时间: | |||||
(以上信息请准确填写并核对无误,检验报告签发后将不能更改) | 受理人员:时间: | |||||
样 品 信 息 |
样品名称: | 商标: | 样品数量: | |||
型号/规格: | 生产日期/出厂编号: | 等 级: | ||||
生产单位: | 联系人: | 联系电话: | ||||
样品状态及附件描述: | ||||||
样品及附件 描述或说明: |
样品特性或供样数量: 样品加工/制备/贮存的特殊要求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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样品处理意见: | 样品处理意见: | |||||
检 验 要 求 |
检验性质: |
委托检测(给出符合标准与否的检测结论)
委托检测(仅给出测试数据不下结论) 其他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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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验依据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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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测项目 | ||||||
分包项目和意见 | ||||||
报告 交付 情况 |
交付方式: | 商定交付日期: | ||||
报告份数: | 1份 份 | 邮寄地址: | ||||
其 他 |
费用总计: | [增加报告每份10元;其它付费服务按成本计收附加费。] | ||||
其它约定或说明: | ||||||
我方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本协议所有内容(包括说明部分)。保证所提供的所有相关信息、资料和实物的真实性,并承担相应责任。我方同意检测及其它服务按此协议的条件进行,并支付所需的费用和提供必要的合作。
委托方授权代表签名(加盖公章): 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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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明:1.检测要求的更改必须在检测实施前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。
2.除非另有约定,本中心在费用付清后开始检验;遇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,本中心有权推迟执行或取消合同。
3.对送检的样品中包含的任何已知或具有潜在的危害可能(如:放射性等辐射源、有毒、具有爆炸性等),委托方应在办理委托检测时事先声明,否则,因此所造成的不良后果,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。
4.检验单位仅对来样负责,检验结果仅反映对来样检验样品的评价,委托方不得超范围使用检验结果,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委托方负责。
5.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,请于收到报告之日(以邮戳为准)起十五日内向本中心提出。
6.本中心工作人员对客户检测信息保密。
7.电话:0595-23865566 传真:0595-23871123 地址:泉州市永春县质监大楼(桃溪大桥东侧) 邮编:362600
2.除非另有约定,本中心在费用付清后开始检验;遇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,本中心有权推迟执行或取消合同。
3.对送检的样品中包含的任何已知或具有潜在的危害可能(如:放射性等辐射源、有毒、具有爆炸性等),委托方应在办理委托检测时事先声明,否则,因此所造成的不良后果,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。
4.检验单位仅对来样负责,检验结果仅反映对来样检验样品的评价,委托方不得超范围使用检验结果,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委托方负责。
5.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,请于收到报告之日(以邮戳为准)起十五日内向本中心提出。
6.本中心工作人员对客户检测信息保密。
7.电话:0595-23865566 传真:0595-23871123 地址:泉州市永春县质监大楼(桃溪大桥东侧) 邮编:362600